比賽規則
第七十一條: | 每季報到鴿數在5000隻以內,結束關歸返鴿舍依至少5鴿舍成立;5001-6000隻,結束關歸返鴿舍依至少6鴿舍成立;6001-7000隻,結束關歸返鴿舍依至少7鴿舍成立;7001-8000隻,結束關歸返鴿舍依至少8鴿舍成立;8001-9000隻,結束關歸返鴿舍依至少9鴿舍成立;9001-10000隻,結束關歸返鴿舍依至少10鴿舍成立(本會最高依10鴿舍成立)。 |
第七十二條: | 每季結束關日,當關比賽鴿歸返數合乎伯馬鴿舍數時,依本會審查有格鴿數為准(包括鴿鐘記錄為有格鴿),即視“伯馬”成立,按照比賽規則分配獎金。如在驗鴿施放時判定失格,“伯馬”仍視為成立。 |
第七十三條: | 資格賽及比賽關(含尾關),歸返鴿舍未達到成立鴿舍數以上時,獎金分配如下: 1、 有格歸返鴿基本環、選號環及有參加插組之組項依全部獎金撥出40%,按公佈規定之等數評比(現關友誼賽可以伯馬,未領完之獎金退還)。 2、 有格歸返鴿綜合成績不能再列入剩餘之60%獎金的評比。 3、 剩餘60%未領之獎金依前關綜合成績計算評比。 4、 資格賽及第一關歸返鴿舍未達到5鴿舍時,其40%獎金比照本條第1項規定辦理;其他60%獎金依預備分數計算,如無預備分速時,依當關參加集鴿隻數各按所參加組項不分全組、破組,平分獎金。 5、 本會所提供會賞之獎品,歸返鴿計算成績評定綜合排名領賞,其餘獎品按前關之綜合成績繼續替補領賞。 |
第七十四條: | 本會各季比賽依據下列方式評定綜合成績: 一、 1、資格賽一比賽遇全滅時,即結束比賽,依當關參加集鴿隻數各按所參加組項不分全組、破組,平分獎金。 2、如歸返有格鴿未超過結束比賽辦法以上時,即結束比賽,評定等位。 3、如有未領完之獎金,依當關參加集鴿隻數各按所參加組項不分全組、破組,平分獎金。 二、 1、資格賽二比賽遇全滅時,即結束比賽,依資格賽一預備分速評比。如無預備成績,依當關參加集鴿隻數各按所參加組項不分全組、破組,平分獎金。 2、如歸返有格鴿未超過結束比賽辦法以上時,即結束比賽,評定等位。 3、如有未領完之獎金依預備分速評比;如無預備分速,依當關參加集鴿隻數各按所參加組項不分全組、破組,平分獎金。 三、 1、第一關比賽遇全滅時,即結束比賽,依資格賽一、二關預備分速評定成績;如無預備分速,依當關參加集鴿隻數各按所參加組項不分全組、破組,平分獎金。 2、如歸返有格鴿未超過結束比賽辦法以上時,即結束比賽,評定等位。 3、如有未領完之獎金依預備分速評比;如無預備分速,依當關參加集鴿隻數各按所參加組項不分全組、破組,平分獎金。 4、如第一關歸返有格鴿隻超過比賽結束辦法時,即取消預備分速。 四、第二關比賽歸返有格鴿隻,未超過比賽結束辦法之鴿隻數以上或全滅時,即結束比賽,並依一、二關成績計算綜合成績;但全滅時,以當關集鴿有格鴿隻的第一關成績計算。 五、第三關比賽歸返有格鴿隻,未超過比賽結束辦法之鴿隻數以上或全滅時,即結束比賽,並依一、二、三關成績計算綜合成績;但全滅時,以當關集鴿有格鴿隻的第一、二關成績計算綜合成績。 六、第四關比賽歸返有格鴿隻,未超過比賽結束辦法之鴿隻數以上或全滅時,即結束比賽,並依一、二、三、四關成績計算綜合成績;但全滅時,以當關集鴿有格鴿隻的第一、二、三關成績計算綜合成績。 七、第五關全滅時,以當關集鴿有格鴿隻的第一、二、三、四關成績計算綜合成績。 八、如結束比賽各插組組項有獲獎空缺時,依前關綜合成績評比。 |
第七十五條: | 基本環、選號環、各插組等數分配方法 一、基本環:依發售基本環數每滿100只,分賞一等。 二、選號環: (1)單隻3K每滿50組,分賞一等;單隻5K每滿40組,分賞一等;三隻組環10K每滿30組,分賞一等。 (2)鴿舍環:單隻10K每滿30組,分賞一等。 三、友誼賽、插組:0.5K每滿50組、1K每滿40組、2K每滿30組、3K每滿20組、5K每滿10組,分賞一等。 四、以上各項獎賞,最多分賞50等。 |
第七十六條: | 本會參賽會員一律使用本會規定之電子掃描鴿鐘,依照本會電子鴿鐘及電子環使用規則處理(該辦法另文規定)。 |
第七十七條: | 各會員參加各季比賽,應時常至本會會場查看公告,若有違犯任何規則時,自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。 |
第七十八條: | 凡會員在本會參賽,即無條件遵守本會任何比賽規則,若有違犯經本會處置,不得有任何異議。 |
第七十九條: | 凡會員發生舞弊行為時,除報請本會理事會開除會籍外,並視情節移送法院嚴辦。 |
第八十條: | 為嚴防舞弊起見,本會可經理事會決議後,比賽時間、地點得以更改之。 |
第八十一條: | 本規則未能詳盡之事項,得經本會理事會議決,並於下年度列入增修條文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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